文法学院教师参加最高人民法院组织的《矿产资源案件司法解释》专家研讨会
为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做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产资源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起草工作,2024年10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武汉大学法学院举办“矿产资源案件司法解释专家研讨会”,相关领域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司法部门、政府机构、高等院校的专家学者20余人参加研讨会。

会议现场
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审判长贾清林对会议承办方武汉大学法学院及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表示诚挚感谢,并介绍了我国矿产资源案件司法状况。他指出,矿产资源案件是环境资源审判的核心业务之一,现行法条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司法审判需要更加贴近现实,希望大家畅所欲言,为这一司法解释提出宝贵的建议。他表示,本次司法解释的修订要重点考虑三个问题:一是准确理解新《矿产资源法》条文精神;二是尽可能沿袭已有条文,增加关于矿产资源被建设项目压覆等条款,并注意统一补偿标准;三是在矿产资源案件司法解释中尝试实现民事、行政、刑事“三合一”。

贾清林讲话
会上,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法官助理刘牧晗简要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产资源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内部征求意见稿)的内容,矿产资源法律领域专家李显东教授对探矿权人是否拥有“申请在先”进行解析。与会专家围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产资源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展开了热烈的讨论,从环境法、民法、行政法等多个角度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深度解析,重点包括民事法律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的区分、矿业权相关合同、赔偿补偿标准、条文中存在较多“国家另有规定”等问题。
我校文法学院教师在会上就《矿产资源案件司法解释》修改提出五点建议:第一,要在司法解释中进一步明确合同属性;第二,对于矿业权的权证分离可以参考土地法中的相关内容,明晰公法介入私法的路径;第三,部分司法解释条文要明确在案件中举证责任分配的问题;第四,要结合实际鼓励矿业权发展,调整对探矿权补偿的规定;第五,针对矿业用地的保护问题,建议未来的司法解释中明确规范保护方式和标准。